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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死刑對答(3)

A:我很好奇,我的兩個小孩都是那麼的天真可愛,從他們出生開始,做了多少令人瞠目結舌的事,包括無法分辨自已的排泄物是什麼而在手上把玩,包括無法明白馬桶裏的水是什麼而將手伸進去攪動。這樣的孩子,會長成這樣的兇手,令人無法相信,但卻是事實。那麼我們可以將這種罪行完全怪在“十幾年前還是個天使“的年輕人身上嗎?如果這個年輕人要負全責,那麼我們為何要有所謂監護人?在他的成長過程,受過多少的心理創傷?曾經有多少次需要他人指引在社會生存的應有調適?其他孩子、老師是否在他成長過程也無意成了幫兇?他的父母可能要負最大的責任,然後是他的同學、所接觸過的成年人,老師。然後是他父母的父母,然後是父母的同學、所接觸過的成年人,老師...。如果說18歲以後要對自已的行為負全責,那麼18年來形塑他的人格、心理的種種人事物又要誰來負責呢?

請停止將系統性的問題怪罪在單一個體上吧!沒錯,這個社會充滿了許多真情、溫暖。但是矇上眼睛也無法躲避的是,有太多無情、殘酷的事發生在同一個社會。光是將他的生命奪去,就能蓋掉這些冷酷事實嗎?

J:設身處地很好,但這件事歸咎於系統是不太現實的,一種米養百種人,人也始終要獨力承擔一些事情。而受害者的心不是藉此平撫、但能藉此停止受折磨,他們才是在吶喊的人 吧。

A:要如何指出尚未考慮週全的事,而能讓討論繼續下去,又不會傷害到任何一個人的心情?這種智慧好難。就好像許多辯論到最後都變成意氣之争一樣。就好像許多事情最後的發展都會失控,因為人們是多麼容易受情緒的牽動啊。(我不是說特定人物,請明察。這只是個感慨。)

所謂的不現實,其實是一種貪圖方便的變形-由於我們不願付出社會成本,由於我們不願從根本解決問題,所以我們用最快卻最不公平的方法來對待另一個受害者,也就是犯人,用人類最沒權利做的事來維護眾人之便-奪去他的生命。如果一個人勇於承擔一件事,那麼我真的很替他高興,因為他被教育的很好,而且理性、覺知等特質都發展的很好。但有多少人有這種幸運呢?如文中犯人一樣,難道他真的受過這麼好的教育還犯這種錯嗎?我想很難。

那麼受害人怎麼辦?改變以牙還牙的古老思維。難道已廢除死刑的國家沒有受害人?再想一想自已為了生存又殘害了多少生命?雖然許多人會認為除了人類以外的生命,本來就是食物鏈的較低階級。如果是這樣,那麼有錢人,或高智商者、或孔武有力者,是否有權奴役其他人呢?我們是否也認為所謂的精英份子有權奴役我們?我想大家都有答案。所以東西方的宗教都在強調寬恕,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想想自已就明白自已是多麼不完美。犯人獨自承受無期徒刑已是卑微的人類、不完美的人類的所能做的最嚴厲的自私行為了,不要再錯下去了!

但無論如何,廢除死刑是不適合目前台灣社會的,唉...

W:當一個人成長為成人, 甚至是在有思考與行為能力的人的時候, 就應該也必須為自己的所有慾望與行為負責, 而非在犯錯與犯罪之後, 才會環境讓他變成所謂的"罪犯"或"罪人"...在不堪與苦難的生長環境也有努力求生存與用盡心力求上進生活的人, 再好的成長環境也可能會有墮落與自我放棄人生的人...這是對與錯要怪在他們的成長環境嗎?? 其實不然...人之所以為人,最基礎的價值是在於對自己負責不是嗎?? 如果每個人都有絕對的自由權,一個喜歡穿著輕薄點的女人,這樣的行為有所謂的原罪嗎?那麼海灘上穿著比基尼的女人不就都是罪人, 但可看見與聽見的案例是強暴犯與強姦犯最常說的理由就是因為被害人穿著暴露吸引他們犯罪,這樣的理由是也能被接受嗎???
這個世界過得不快樂與生活辛苦的人多的是, 如果每個人都是靠自己的慾望在完全本我的主義下生活, 還有什麼樣的人權是可以被保障的...

一個老廣告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句話是對也是錯, 並不是所有的事情所有的欲望都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教育的意義除了開發每個人的生存能力與潛能之外,另一個反向的重點就是讓人學會設限, 不管是社會道德、約定俗成的規矩、強定的法律都是會了保障每一個平等人權所設下的共同契約, 這契約不是不滿意就可以不要的, 也不是因為抱怨與怪罪就可以被便宜的, 價值與公道是自在人心...

A: “成人要對自已的行為負全責“,這件事,如果不是用在管理學的陳腔瀾調中,而是用在法律中的話,那麼這件事和死刑存廢是同一件事。不能拿這件事來反對廢死刑。基本上廢除死刑就是就是認為“成人“的過程有太多環境(包含人事物)因素,而要讓人負全責實在太不公平。
當然,相同環境下,出來的結果當然有可能會不同,因為初始狀態不同,即使環境一樣,結果也會不同。但這不影響系統思考的觀念。例如每個人的血型不同,基因也不同...。(這是做實驗要注意的事之一)
Dear W, 至於人的基本價值是什麼,可各方說法不同,因為價值觀本就不同,這個觀點和人本主義在廢除死刑的議題裏的到底代表什麼,我真的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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